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借款业务处理和监管,推进银团借款业务标准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银团借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构成了《银团借款业务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现正式发布。
2011年原银监会发布《指引》以来,银团借款业务稳步发展,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撑大型客户和项目融资的重要方法。但随着商场环境改动,《指引》已不能彻底习惯当时银团借款业务的发展需求。金融监管总局充沛考虑银团商场的实践状况,对《指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订,起草构成《方法》。《方法》共七章六十一条,包含总则、银团成员、银团借款的主张和筹组、银团借款合同、银团借款处理、银团借款转让买卖和附则等部分,进一步清晰了监管导向,丰厚了银团筹组方式,优化分销份额和二级商场转让规矩,标准银团收费的准则和方法,并对银团借款处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
发布施行《方法》是完善银行借款业务处理的重要行动,表现了问题导向、守正立异、顾全大局的准则,能够有用推进银行在为经济社会发展供应高质量金融供应的一起,强化同业协作、有用防备化解信誉危险。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催促辅导,做好《方法》施行作业,推进银团借款业务继续健康发展。
国家金融监督处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借款业务处理方法的告诉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财物处理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借款业务处理和监管,推进银团借款业务标准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处理总局拟定了《银团借款业务处理方法》,现予印发,请遵照实行。
国家金融监督处理总局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分局与当地法人银职业金融安排)
银团借款业务处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标准银团借款业务,涣散授信危险,推进银行同业协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职业监督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令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树立并运营借款业务的银职业金融安排(以下简称银行)。
本方法所称银团借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借款合同,按约好时刻和份额,经过署理行向借款人供应的本外币借款或授信业务。
本方法所称分组银团借款是指经过期限、利率等借款条件分组,在同一银团借款合同中向客户供应不同条件借款的银团借款操作方法。同一组其他借款条件应当一起。
第三条 银行开办银团借款业务,应当恪守法令、法规和监管规矩,契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正洽谈、诚笃履约、危险自担的准则。
第四条 开办银团借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方法,结合本身运营处理水平拟定银团借款处理制度,树立与银团借款业务危险相习惯的处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分担任银团借款的日常处理作业。
第五条 银行展开银团借款业务,要加强对严峻战略、要点范畴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支撑实体经济发展,一起强化穿透处理,操控客户会集度,有用防备化解危险。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大额借款,鼓舞采纳银团借款方法:
(一)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
(二)单一客户或一组相关客户的危险露出超越借款行一级本钱净额2.5%的大额危险露出;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越借款行本钱净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商洽挑选银职业金融安排进行项目融资的。
各地银职业协会能够依据以上准则,结合本地区实践状况,安排辖内会员银行一起承认银团借款额度的详细下限。
第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处理总局及其派出安排依法对银行银团借款业务施行监督处理。
第七条 银行违背本方法规矩的,由国家金融监督处理总局及其派出安排依法采纳监管方法或许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我国银职业协会依据本方法,担任拟定银团借款职业自律规矩、发布银团借款合同演示文本等职业自律作业,当地银职业协会在本地区展开相关自律作业。
银职业协会能够搜集银团借款有关信息,详细内容与会员单位洽谈承认。
第二章 银团成员
第九条 参与银团借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银团成员应依照“信息同享、独立批阅、自主抉择计划、危险自担”的准则自主承认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践承当份额享有银团借金钱下相应的权力,实行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依照在银团借款中的功能和分工,银团成员一般分为牵头行、署理行和参与行等人物,并可穿插担任。
第十一条 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赞同,担任主张安排银团、分销银团借款份额的银行。首要实行以下责任:
(一)规划银团融资结构,拟定分销计划,主张和筹组银团借款,分销银团借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查询,草拟银团借款信息备忘录,向潜在的参与行引荐,及时跟进分销发展并奉告借款人;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商洽承认银团借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延聘相关中介安排起草银团借款法令文本;
(五)安排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定书面银团借款合同;
(六)银团借款合同承认的其他责任。
牵头行应当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相应的业务才能和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
依据银团规划、组团和分销状况,银团承受借款人托付,可在银团内部增设联合牵头行、副牵头行等人物,并依照本方法和借款合同约好一起实行牵头行责任。
第十二条 依照牵头行对借款终究安排额所承当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借款能够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三条 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准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15%,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准则上不得低于30%。
银团中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时,每家牵头行承贷份额准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金额的10%,每家银行的承贷份额准则上不得高于70%。
银行依照本方法展开转让买卖的,不得打破前款规矩。
第十四条 署理行是银团借款的处理行,依照银团借款合同约好首要实行以下责任:
(一)查看、催促借款人实行借款条件,供应借款或处理其他授信业务;
(二)处理银团借款的担保手续,担任担保物的日常处理作业;
(三)拟定账户处理计划,开立专门账户处理银团借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改动状况进行逐笔挂号,树立台账;
(四)依据约好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请求,依照银团借款合同约好的承贷份额份额,告诉银团成员将金钱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借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份额和银团借款合同约好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指定账户;
(六)担任银团借款资金付出处理、贷后处理和借款运用状况的监督查看,并定时向银团成员通报;
(七)亲近重视借款人财政状况,对借款期间产生的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出资、财物转让、债款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才能的严峻事项,在得悉后尽早告诉银团成员;
(八)在借款人呈现违约事项时,及时安排银团成员对违约借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九)担任安排举行银团会议,和谐银团成员之间的联系;
(十)承受各银团成员不定时的咨询与核对,处理银团会议托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五条 署理行由牵头行在银团筹组阶段指定或许经银团成员洽谈承认。银团署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的相关安排不得担任署理行,事前发表相相联系并取得全体银团成员书面赞同的在外。
对结构比较杂乱的银团借款,能够增设结算署理行、担保署理行、文件署理行等承当专门业务的署理行,展开相应的借款处理作业。各署理行应当依照本方法和借款合同约好一起实行署理行责任,同一业务只能由一家银行担任署理行。
第十六条 署理行应当具有实行银团借款处理责任的业务才能和专业人员。
署理行应当诚笃守信、勤勉尽责。因署理行行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的,银团成员有权依据银团借款合同的约好替换署理行,并要求署理行补偿相关丢失。
第十七条 参与行是指承受牵头行约请,参与银团并依照洽谈承认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供应借款的银行。参与行应当依照约好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署理行指定的账户,参与银团会议,做好贷后处理,了解把握借款人日常运营与信誉状况的改动状况,及时向署理行通报借款人的异常状况。
第十八条 分组银团借款一般不超越三个组别。各组别准则上有两家或许两家以上银行参与,仅有一家银行的组别不得超越一个。
分组银团借款应当设置一致的署理行。
第三章 银团借款的主张和筹组
第十九条 银团借款由借款人或银行主张。牵头行应当与借款人谈妥银团借款的开始条件,并取得借款人签署的银团借款委任书。
第二十条 牵头行应当依照授信作业尽职的相关要求,对借款人或借金钱目进行贷前尽职查询,编制银团借款信息备忘录。
为进步银团借款信息备忘录等银团借款材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实在性,牵头行能够延聘外部中介安排或许相关技能专家担任评定编写有关信息及材料、出具定见书。
第二十一条 牵头行在编制银团借款信息备忘录进程中,应照实向潜在参与行发表其知悉的借款人悉数实在信息。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银团借款信息备忘录前,应要求借款人审理该银团借款信息备忘录,并由借款人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实在性、完整性担任”的声明。必要时,牵头行也能够要求担保人审理银团借款信息备忘录并签署上述声明。
第二十二条 银团借款信息备忘录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与行,作为潜在参与行审贷和提出修正主张的参阅依据。
第二十三条 牵头行与借款人洽谈后,向潜在参与行宣布银团借款约请函、借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许诺函、借款许诺函等文件。
第二十四条 收到银团借款约请函的银行,在全面把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独立评价借款人信誉状况的基础上,自主做出是否参与银团借款的抉择。
第二十五条 牵头行应依据潜在参与行实践反应状况,合理承认各银团成员的借款份额。在超量认购或认购缺乏的状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前约好的条件或与借款人洽谈后从头承认各银团成员的承贷份额。
第二十六条 在牵头行有用委任期间,其他未获委任的银行不得与借款人就同一项目进行委任或展开融资商洽。
第四章 银团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 银团借款合同是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依据有关法令法规,经过洽谈后一起签定,首要约好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权力责任联系的法令文本。银团借款合同应当包含以下首要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状况;
(二)界说及解说;
(三)与借款有关的约好,包含借款金额与币种、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用处、付出方法、还款方法及还款资金来历、借款担保组合、借款展期条件、提早还款约好等;
(四)银团各成员许诺的借款额度及借款划拨的时刻;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七)税务条款;
(八)财政束缚条款;
(九)非财政许诺,包含财物处置约束、业务改动和信息发表等条款;
(十)借款转让;
(十一)违约事情及处理;
(十二)适用法令;
(十三)其他约好及隶属文件。
第二十八条 银团成员之间权力责任联系能够在银团借款合同中约好,也能够另行签定银团内部协议等文件加以约好。
银团成员间权力责任联系首要包含:银团成员内部分工、权力与责任;银团借款额度的分配和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矩;银团成员的退出和银团闭幕;违约行为及责任;处理争议的方法;银团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银团成员应严厉依照银团借款合同的约好,及时足额划付借款金钱,实行合同规矩的责任和责任。
第三十条 借款人应严厉依照银团借款合同的约好,保证借款用处,及时向署理行划转借款本息,照实向银团成员供应有关状况。
第三十一条 银行展开银团借款业务能够依据我国银职业协会拟定的银团借款合同演示文本、前端文件演示文本等,拟定银团借款合同和相关文件。
第五章 银团借款处理
第三十二条 银团借款的日常处理作业首要由署理行担任。署理行应在银团借款存续期内盯梢了解项意图发展状况,依照本方法第十四条的规矩展开担保物处理、账户处理、借款归集发放、本息收回等作业。
银团借款应由署理行一致进行借款归集、发放和收回,各银团成员不得跳过署理行直接进行借款发放、收回,署理行不得截留或许移用借款人归还的银团借款资金。
第三十三条 署理行发现银团借款或许呈现的问题,应当依照约好及时通报银团成员。银团成员发现有损银团利益的问题应当依照约好及时奉告署理行,由署理行向其他银团成员通报。
第三十四条 银团借款存续期间,银团会议由署理行担任定时招集,或许依据银团借款合同的约好由必定份额的银团成员提议举行。
第三十五条 银团会议的首要功能是评论、洽谈银团借款处理中的严峻事项,首要包含修正银团借款合同、调整借款额度、改动担保、改动利率、停止银团借款、通报企业并购和严峻相关买卖、承认借款人违约事项、借款重组和调整署理行等。
第三十六条 银团成员在处理银团借款业务进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署理行应当依据银团借款合同的约好,担任招集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方式告诉借款人及其担保人:
(一)所供应的有关文件被证明无效;
(二)未能实行和恪守借款合同约好的责任;
(三)未能按借款合同规矩付出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不妥财物搬运等方法逃废银行债款;
(五)借款合同约好的其他违约事项。
第三十七条 银团借款呈现违约危险时,署理行应当依据银团借款合同的约好,担任及时招集银团会议,并可树立银团债务委员会,对借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必要时能够请求裁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银团成员应当依照合同约好供应帮忙。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产生违约,归还的金钱缺乏以清偿所欠借款的,银团成员应当依照其借款余额所占份额受偿。银团借款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三十九条 银团借款存续期间,银团成员准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供应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借款或其他授信。
第四十条 银团成员在展开银团借款业务进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银团形成危害的,依照法令规矩和银团借款合同约好承当民事责任:
(一)牵头行或许署理行未依照合同实行借款查询、处理责任的;
(二)银团成员收到署理行按合同规矩时刻宣布的告诉后,未按合同约好时限足额划付金钱的;
(三)银团成员私行提早收回借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四)不实行银团会议抉择的;
(五)借款人归还银团借款本息而署理行未践约及时划付银团成员的;
(六)其他违背法令法规和银团借款合同的行为。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胶葛,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借款合同的实行。
第四十一条 银行向大型集团客户发放银团借款,应当留意防备集团客户内部相关买卖及相关方之间彼此担保的危险。对集团客户内部相关买卖频频、相互担保严峻或许展开调集资金运作的,应当加强对其资信的审阅,并严厉操控借款发放。
第四十二条 银行展开银团借款业务时,能够对供应银团筹组、包销安排、借款许诺、银团业务处理等服务收取费用,银团借款收费应归入银行服务价格处理。
第四十三条 银团借款收费应当恪守《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处理方法》等国家金融监督处理总局的相关规矩和价格主管部分的规矩,依照“自愿洽谈、公正合理、揭露通明、质价相符、息费别离”的准则,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洽谈承认,在银团借款合同或费用函中载明。
银行应当完善定价机制,清晰内部实行标准,树立内部超限额审阅机制,向借款人充沛提醒和发表费用构成、计费标准、计费方法等信息。
我国银职业协会依据本方法和其他相关规矩,细化拟定银团借款收费的相关职业自律规矩。
第四十四条 银团借款收取的费用应当由借款人付出,相关费用仅限为借款人供应相应服务的银团成员享有,并保证公正合理。
第四十五条 银行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相关银团服务费用:
(一)仅由一家法人银行的不同分支安排一起向企业发放借款;
(二)假借银团借款名义,但未本质供应银团服务;
(三)未依照约好实行银团筹组或许署理责任;
(四)违背监管规矩的其他景象。
第四十六条 牵头行不得向银团成员提出任何不合理条件,不得借筹组银团借款向银团成员或借款人强制搭售其他金融产品、强制供应其他服务或以其他服务名义收取费用。
第六章 银团借款转让买卖
第四十七条 银团借款转让买卖是指银团借金钱下的借款人作为出让方,将其持有的银团借款转让给作为受让方的其他银行或经国家金融监督处理总局认可的安排,并由受让方向出让方付出转让对价的买卖。
第四十八条 银行能够将其持有的银团借款部分转让,但限于将未归还本金和应收利息一起按份额拆分转让。
第四十九条 出让方转让银团借款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转让给其他银团成员。受让方应当恪守本方法的规矩,享有银团借款合同规矩的权力,实行银团借款合同规矩的责任。
第五十条 银团借款转让应当严厉恪守实在性准则,保证完成财物的实在转让、危险的实在搬运。禁止经过签定回购协议等方法躲避监管。
第五十一条 转让买卖的定价由买卖两边依据转让标的、商场等状况自行洽谈、自主定价。
第五十二条 转让买卖的出让方应当保证与转让标的相关的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已由各方有用签署,其对转让的份额具有合法的处分权,且转让标的之上不存在包含债款人抵销权在内的任何或许形成转让标的价值减损的其他权力。
出让方应当为转让买卖之意图向受让方充沛发表信息,不得供应明知为虚伪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不得隐秘转让标的相关负面信息。
第五十三条 转让买卖的受让方应当依照转让合同的约好,受让转让标的并付出转让对价,不得将出让方供应的相关信息用于任何不合法意图,或违背保密责任运用该信息。
第五十四条 署理行应当依照银团借款合同的约好及时实行转让买卖相关责任;其他银团成员、担保人等相关各方应当依照银团借款合同的约好实行相关责任,帮忙转让买卖的顺利进行。
第五十五条 银团借款转让完成后,转让两边应严厉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矩进行财物搬运承认,并作相应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本钱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大额危险露出等监管目标的核算,应当依照规矩作出相应调整。
第五十六条 银团借款转让应当依据相关监管规矩,在国家金融监督处理总局认可的信贷财物挂号流通渠道进行事前会集挂号,并展开转让买卖。
第五十七条 本方法关于银团借款转让的未尽事项,依照国家金融监督处理总局信贷财物转让有关监管规矩实行。
展开银团不良借款转让的,适用国家金融监督处理总局不良借款转让相关监管规矩。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在我国境内依法树立的非银行金融安排展开银团借款业务适用本方法。
第五十九条 村镇银行准则上不得参与发放银团借款。乡村商业银行、乡村协作银行、乡村信誉社展开社团借款业务,依照国家金融监督处理总局相关规矩实行。
第六十条 本方法由国家金融监督处理总局担任解说。
第六十一条 本方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银团借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85号)一起废止。
国家金融监督处理总局有关司局担任人就《银团借款业务处理方法》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借款业务处理和监管,推进银团借款业务标准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银团借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构成了《银团借款业务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现正式发布。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担任人就《方法》答复了记者发问。
一、《方法》的首要内容和修订条款有哪些?
《方法》共分为七章六十一条,包含总则、银团成员、银团借款的主张和筹组、银团借款合同、银团借款处理、银团借款转让买卖和附则等部分。《方法》要点修订的内容包含:一是清晰监管导向,要求银行展开银团借款业务要更好支撑实体经济发展,一起有用防备化解危险。二是丰厚银团筹组方式、优化分销份额和二级商场转让规矩,提高展开银团借款业务的便利性。三是标准银团收费的准则和方法,进一步完善银团定价机制。四是对银团借款处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此外,本次修订将“指引”修正为“方法”,并增加了监督处理等相关内容。
二、《方法》揭露征求定见的状况怎么?
2024年3月22日至4月20日,《方法》向社会揭露征求定见,金融安排、职业自律安排、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重视。咱们对反应定见进行仔细研讨,充沛吸收科学合理主张。正式发布的《方法》与征求定见稿比较,首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优化分组银团的界说和分组标准,有利于银行的对照施行和银团成团。二是完善分销份额的相关规矩,增加了对设置联合牵头行、副牵头行时的分销份额约束,更好推进同业协作和涣散危险。三是进一步清晰银团收费的相关要求,授权经过职业自律安排进一步标准银团借款收费行为。四是对银团借款转让中的优先受让权、受让方规模等内容进行了修订,更好满意二级商场转让的实践需求。
三、《方法》对银团借款的筹组方式、分销份额和二级商场转让进行了哪些规矩?
《方法》从筹组方式、分销份额和二级商场转让等方面对银行展开银团借款业务的要求进行了优化。
从筹组方式看,《指引》规矩银团借款应当依据相同条件,《方法》则归入分组银团方式,改动了当时银团方式较为单一的现状,提高银行展开银团借款业务的积极性。银行能够经过期限、利率等借款条件分组,在同一银团借款合同中向客户供应不同条件的借款。分组银团借款一般不超越三个组别,各组别准则上需求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参与,仅有一家银行的组别不得超越一个,且应当设置一致的署理行。
从分销份额看,《方法》依照统筹功率和危险涣散的准则,将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准则下限分别由20%、50%调整为15%、30%;增加了对设置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时的承贷份额要求,规矩每家牵头行承贷份额准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金额的10%,每家银行的承贷份额准则上不得高于70%。
从二级商场转让看,《方法》答应银即将银团借款的余额或承贷额部分转让,但只能以未归还的本金和利息全体按份额拆分方式进行。这能够进一步活泼银团借款二级商场,开释沉积的信贷资源。银行应依据相关监管规矩,在银职业信贷财物挂号流通中心等国家金融监督处理总局认可的信贷财物挂号流通渠道进行事前会集挂号,并展开转让买卖。
四、银行应当怎么加强银团借款处理?
针对现在牵头行和署理行设置紊乱、多头处理等乱象,《方法》进一步清晰了牵头行和署理行责任。规矩牵头行和署理行应当具有相应的业务才能和专业人员,对较为杂乱的银团借款,能够设置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也能够针对不同业务设置相应的署理行,但同一业务只能设置一家署理行。各牵头行和署理行应该依据《方法》规矩和合同约好,一起实行牵头行或署理行责任。一起清晰,银团借款应由署理行一致进行借款归集、发放和收回,禁止各银团成员跳过署理行直接进行借款发放、收回。
来历:金融监管总局